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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不服不起诉申诉案件何以难?——基于刑事申诉复查案例的实证研究

发布日期:2024-01-16

摘要:我国刑事申诉制度中,从被告人和被害人两个角度都进行了保护,相较于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遭受侵害申诉路径而言,被害人得到的重视更少,相关制度较为粗陋,对于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在申诉过程中具体的权利保障较为缺乏。本文从四川省公开的涉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及侵犯财产罪相关案件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进行研究分析,归纳被害人在不服不起诉的情形中申诉困难的原因,供参考交流。

▐  作者:徐飞、李润声

本文获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协会2023年年会优秀论文奖

 

一、问题聚焦:被害人不服不起诉申诉案件的现状

(一)近年四川省申诉案件办理总体情况

本文检索了四川省内公开的共计138份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①,作出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至2021年5月26日期间。

决定书所涉罪名分布(以案件数量从多至少为序)包括:故意伤害罪57件,侵占罪22件,诈骗罪12件,非法拘禁罪11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6件,故意毁坏财物罪4件,盗窃罪3件,重婚罪3件,故意杀人罪2件,过失致人死亡罪2件,挪用资金罪2件,抢夺罪2件,抢劫罪2件,敲诈勒索罪2件,强奸罪2件,诽谤罪1件,拐卖妇女、儿童罪1件,强制猥亵、侮辱罪1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1件,侮辱罪1件以及刑讯逼供罪1件。

根据罪名所在章节,分布情况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93件,侵犯财产罪31件以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4件。

(二)立场差异

01.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情况

在上述138份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当中,经过人民检察院的复查,维持不起诉决定的133件。人民检察院复查后作出结论的理由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已经作出刑事判决的案件,认为法院判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另一类是针对已经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02.变更不起诉决定的情况

在上述138份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案件当中,经过人民检察院的复查,变更不起诉决定案件的1件。该案件决定书系芦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被非法拘禁案的被害人(申诉人)对芦检公诉刑不诉〔2018〕1号不起诉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经复查,芦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属于非法限制了他人人身自由,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原不起诉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变更后作出不起诉决定②。

03.撤销不起诉决定的情况

在上述138份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当中,经过人民检察院的复查,撤销不起诉决定的4件。

第一件为故意伤害罪的被害人提起的申诉,由于被不起诉人在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并未根据和解协议的约定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复查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属于两高三部《欧洲杯押注平台》规定中不起诉后反悔,不适用认罪认罚,符合起诉条件③。

第二件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六名犯罪嫌疑人与三名被害人互殴并构成轻伤,经复查认为,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的检察院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纠正,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④。

第三件为被不起诉人获得不起诉决定的原因系其妻子在未获得被不起诉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向其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书。复查检察院认为和解协议不是被不起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撤销不起诉决定,移送审查起诉⑤。

第四件为被害人某供销社以被不起诉人构成职务侵占罪提出申诉,复查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侵占集体资产的行为已经涉嫌职务侵占罪,撤销不起诉决定,对案件涉及的犯罪线索及收缴的涉案赃款一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⑥。

(三)问题的提出:被害人不服不起诉申诉何以难?

刑事申诉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救济制度,具有其独特的设置意义。通过给当事人提供法律上的救济渠道,以法定程序来保障错误案件被及时发现、纠正,实现公平正义,并以此对办案人员形成监督和制约,督促其在案件办理中认真履职,避免造成错案。 

但就司法实践的情况而言,通过申诉途径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案件比例较低,以全国检察机关2020年办理的13112件刑事申诉案件为例,最后变更原决定56件,纠正原决定126件,提出抗诉33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26件,合计641件,占比仅为4.89%⑦。该数据一方面反映出原案办理的结果稳定性较高,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被害人作为主体通过申诉实现诉求的难度巨大。

二、现有制度的归纳与分析

(一)法律规定情况

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即规定了申诉相关的条款,而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涉及条款包括:第二编第三章“提起公诉”中第一百八十条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三编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中第二百五十二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两个条款。

(二)司法解释以及规范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刑事申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欧洲杯押注平台》《欧洲杯押注平台》《欧洲杯押注平台》等;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先后印发《欧洲杯押注平台》《欧洲杯押注平台》《欧洲杯押注平台》《欧洲杯押注平台》(以下简称《欧洲杯押注平台》)等,用以保障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有序开展。

然而,前述的规范中,对于被害人提出申诉的相关具体规定仍不够明确。根据《欧洲杯押注平台》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决定不起诉的,不起诉决定书应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的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申诉和自诉。申诉途径的救济是指被害人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天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就申诉而言,相关规范存在几个大的缺陷:

第一,申诉人对申诉过程缺乏知情权。被害人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根据相关规定,是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或者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进行复查,检察机关的审查活动对被害人而言具有单方性和不公开性,申诉人对申诉案件复查情况缺乏明确的知情权保障⑧。

第二,申诉人在申诉程序中的参与方式缺乏保障。相关规范中赋予了申诉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即检察院在审查申诉案件时“必要时可以采用公开听证方式进行审查”⑨。但是,什么条件启动听证、听证会采取什么样的方式等均缺乏明确规定。

第三,申诉人及代理律师阅卷权缺乏保障。现行规范中,仅规定承办人“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听取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律师意见,核实相关问题。”但是,对于申诉人或者代理律师是否可以查阅案卷没有明确规范,在缺乏阅卷的情况下,代理律师难以对案件提出有效的申诉意见,导致相关“听取意见”容易流于形式⑩。

第四,检察机关在处理被害人申诉案件中缺乏强力保障。检察机关在复查案件时,对原案中被不起诉人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明确规范,以致于需要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乃至召开听证会等程序时,难以保证被不起诉人必须到场。

综上所述,现有规范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申诉权利保障不足,导致相关程序难以有效运转。我国现行相关规范明确的申诉主体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法院、检察院相关规定也赋予了三者申诉权,但相关规范关键环节存在明显的空缺,以致于被害人申诉的运转程序存在系统性的缺陷,不能有效保障被害人的权利。

三、被害人不服不起诉申诉司法实践的现状归纳与分析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被害人有权参与刑事申诉过程,提供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材料,并提出意见或建议。此外,如果被害人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还赋予了被害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行使相应的权利。此外,一些地方还建立了专门的被害人权益保护机构,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疏导等服务,以帮助被害人更好地参与刑事申诉过程。然而,在实践中被害人不服不起诉申诉的情况并不乐观。在前述138份决定书中,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一)释法说理不充分的情况比较普遍

对是否听取申诉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在文书中缺乏体现。138份决定书均没有对是否听取了申诉人及其代理人的申诉意见及其具体的意见进行记录,无法体现是否履行了程序职责。这138份文书中,尽管有部分文书说理充分,对证据问题分析有力⑪,但是没有对结论进行说理的文书普遍存在。例如,乐山市检刑申复决〔2016〕2号,该决定书认为:“本院复查认为,黄某乙故意伤害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当事人黄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犯罪,根据《欧洲杯押注平台》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予支持。”然而,哪些事实不清楚,证据为什么不足,却语焉不详,并未对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进行详细阐述提供依据,在138份决定书中,类似的情况较为普遍,让申诉人对结论接受程度较低。

(二)律师对申诉程序的参与程度较低

138份文书当中,仅有8份文书显示申诉人委托了代理律师参与申诉过程,委托代理率不到6%,超过90%的被害人在不服不起诉的申诉过程中没有得到律师的帮助,在这种情况下,难以保障申诉的专业水准与沟通效率。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本身就难以获知案件相关具体信息,例如笔者办理的一起不服不起诉申诉案件中,申诉人(被害人)遇到合同诈骗,行为人自认诈骗并自愿投案自首,表示愿意退赃。在批捕环节,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批捕。行为人取保候审后,很快翻供,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处理是否正确在此不作讨论,本文关注的是,在长达数年对办案过程中,被害人只有三个节点获知了信息,一是行为人投案自首当天,二是检察院不批捕行为人的时候,第三次就是对行为人不起诉的结果告知。整个过程中,只能被动的等待通知,而办案单位也总是从宽心的角度告诉被害人“不用担心,没问题”,这种情况下,作为普通群众的被害人难以想到还可以委托律师参与。

(三)代理律师在不服不起诉申诉案件中发挥的作用有限

律师代理的8件申诉案件中,相关复查检察院全部维持了原不起诉的决定,在仅有的8件案件中也很难说律师是否实际发挥了专业优势。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三,第一,代理律师在不服不起诉案件中具体的功能、作用并不明确,对此只有申诉人“也可以委托代理律师进行申诉”的原则性的规定,如何参与、其功能定位与申诉人本人之间有何异同也都不明确,导致律师在面对申诉人客户时,难以明确其工作内容与成果交付方式;第二,申诉人律师阅卷权没有明确依据,导致部分案件律师难以有效参与申诉,难以发表建立在全案证据基础上的意见。这个问题,笔者在实践中也曾遇到检察院同意让我们查阅卷宗但不允许复制、拍照,所幸,在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之后还是同意了我们的复制、拍照请求,但是整个过程中由于找不到依据,导致检察官怕担责、律师有苦说不出。

另外,复查检察院对原案被不起诉人也缺乏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导致复查中证据收集能力较弱。例如,在笔者办理的案件中,检察官两次通知原案被不起诉人配合复查工作(听证、询问等)均被临时“放鸽子”,检察官向笔者表达愤怒的同时,更多是对原案被不起诉人“任性”的无奈。

以上种种实践情况,一定程度反映了律师在不服不起诉申诉案件中较低的参与度以及参与申诉有效性。这些问题也严重的制约了申诉程序纠错的功能设计,需要引起重视。

四、对策与建议

(一)立法层面

01.明确申诉人及其代理人的阅卷权。

通过法律规范确保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在申诉案件中获得查阅案卷的权利。被害人可以及时了解案件信息,加强对自己权益的保护,提高申诉的能力和效果。

02.建立被害人通知制度。

完善程序规范,复查检察院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给被害人,包括调查进展、听证组织、意见听取安排等。通过确保被害人及时获知案件动态,有利于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参与刑事申诉过程。

03.建立对申诉对象强制制度。

通过完善刑诉法申诉程序相关规定,赋予人民检察院在被害人不服不起诉案件中对被申诉人一定的强制力,例如传唤、通知被申诉人参加听证会、询问等活动,被申诉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的,可以进行司法拘留、罚款等处罚,保障申诉活动的严肃性。

(二)实践层面

01.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在现有法律援助制度的基础上,强化对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同等保护,为无力委托代理人的被害人申诉提供法律帮助,提高提出申诉的质量。

02.加强文书释法说理。

在文书中应尽可能载明申诉人申诉的具体理由,定期公布指导案例和示范文书。在“复查查明”以及“本院认为”部分,应对申诉人申诉理由通过对证据与法律的论述,逐一回应,公开心证。这不仅能够让申诉人理解判决的依据和原因,更能增加其参与其中的主动性,增强其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和支持。

03.加强听证制度的运用。

检察听证制度的运用对于维护申诉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听证程序,可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以及证据的公正收集。申诉人可以通过参与听证过程,表达自己对于案件的意见和诉求,进一步增强其积极性和参与度⑫。同时,听证的公开性也能够让社会公众对于案件的处理过程有更多的了解,形成监督和舆论压力,推动司法透明与公正。

五、结论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申诉案件何以难?从这138份决定书中,我们发现,原因既有制度层面的缺漏也有实践中的错位,为了改善被害人参与刑事申诉困难的问题,立法和实践层面要使出合力,通过制度的完善来保障申诉制度作为一种纠错机制能够良好运转,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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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检索结果为198份,逐份审查后筛除重复或错误的检索结果,有效结果为138份。

2.参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芦检控申刑申复决〔2018〕1号,(申诉人)杨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3.参见成都铁路运输分院,(申诉人)郑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4.参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阿州检刑申复决〔2019〕2号,(申诉人)宋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5.参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岳检刑申复决〔2015〕1号,(申诉人)柏某甲不服不起诉申诉案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6.参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泸龙检刑申复决〔2015〕1号,(申诉人)黄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7.褚晓因:《欧洲杯押注平台》,载《欧洲杯押注平台》2018年第2期。

8.王军:《欧洲杯押注平台》,载《欧洲杯押注平台》2023年9月上(司法实务)第17期(总第419期)。

9.陈学标:《欧洲杯押注平台》,载《欧洲杯押注平台》(集刊)2022年第18卷。

10.畅佳佳,陈佳敏:《欧洲杯押注平台》,载载《欧洲杯押注平台》(集刊)2023年第4卷。

11.详参川检刑申复决〔2017〕3号

12.郑小鹏:《欧洲杯押注平台》,载《欧洲杯押注平台》2023年2月上(司法实务)第3期(总第405期)。